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2月8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2月9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2月9日―12月14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2月14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2月15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2月16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0%,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二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增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短期贷款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46号)以及《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二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5年3月15日,缴款日为2005年3月15日,兑付日为2007年3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发行人将在2005年3月9日再招标发行100亿元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远期金融债券(起息日在2005年6月份,具体发行办法详见届时的发行办法)。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高于发行人在2005年3月9日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本次中标利率;如果发行人在2005年3月9日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中标利率高于本期债券,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这两期债券中标利率的加权平均值。我行2005年3月9日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远期金融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按照届时公布的该期债券发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