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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二十期、第二十一期金融债券的函

  3、本期债券第二次付息的基准利率为前次付息日往前1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即前次付息日的B2_W数据),以后类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本期债券每个付息日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对下一次付息日采用的利率基准进行提示(投资人也可自行查阅中国货币网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数据)。
  4、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在2005年12月14日、2006年12月14日、2007年12月14日和2008年12月14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债券,回售债券面值应为1000万元及其整数倍。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投资人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5年11月14日、2006年11月14日、2007年11月14日或2006年11月14日之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出回售通知,具体操作办法届时见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
  5、本期债券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付息金额按照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本次付息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基本利差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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