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第18号)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下称《通知》),现将对询价对象范围、条件和行为等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询价对象及其股票配售对象的范围
询价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询价对象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限于以下类别:
(1)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
(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4)经批准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信托投资公司自营业务;
(6)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
(7)财务公司自营业务;
(8)保险机构投资者;
(9)保险机构投资者经批准的保险产品;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11)经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
(12)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对询价对象条件的监管要求
(一)询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具备良好信用,拥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拥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
(二)证券公司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且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包括其控股子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
2、最近12个月未发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3、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信托投资公司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经过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重新登记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