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检查
电解铝生产企业治污和淘汰情况的通知
(环办函[2004]762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关于“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的要求,我局于2004年7月9日向社会公布了23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使用铝自焙电解槽企业名单(第一批),为了督促这些企业限期治理污染、淘汰铝自焙电解槽生产工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4年12月下旬至2005年1月底期间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企业进行检查。
一、检查企业
山西省:山西协和铝业有限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新东方铝业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辽宁抚顺铝厂
吉林省:吉林白山市浑电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佳木斯铝厂
江苏省:江苏徐州四方铝业集团公司
湖北省: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一电解铝分厂、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二电解铝分厂、湖北武汉盛佳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电力铝厂
湖南省:湖南张家界铝业公司、湖南双牌铝厂、湖南猫儿口铝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胜铝厂、广西三江铝厂
重庆市:重庆鼎泰铝业公司
四川省:四川广元821厂
贵州省:贵州遵义铝厂
青海省:青海海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中宁铝厂
二、检查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有关情况;
2、企业淘汰、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展;
3、当地政府限期治理计划安排及工作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检查组听取企业所在地政府、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等部门对公告不达标企业限期治理的工作汇报,并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