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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
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7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4)3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98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9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45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       太原
  5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65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30       哈尔滨
  9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6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440       福州
  15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3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56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2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2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6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350       南京
  合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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