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T日)前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T-2),即到期日前第四个工作日(T-3)日终起截止过户。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附件8),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十五条 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十六条 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时,发行人应在不迟于到期日上午10:00前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的本息款项一次足额地划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短期融资券兑付日日终,将发行人划入的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款向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附件9)。
第十九条 如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划入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款项,中央结算公司将在短期融资券兑付日日终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附件10),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或《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或代理兑付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控制其待偿还余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于待偿还余额超过上限的发行人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附件11),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每半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