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
(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
(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
(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
(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向发行人通知发行时间。
第七条 发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披露文件:
1、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格式参照现行债券发行公告)
2、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件4)
3、信用评级报告
4、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所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形式送达中央结算公司,格式为PDF,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第八条 对于第七条所披露的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九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招标应于所公告的日期和时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第十条 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结束后的当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签章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中标人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6:3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5),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附件6)。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相关发行招标情况(附件7)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同日,该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