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5]3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结算成员: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8号),现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2号公告颁发的《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 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 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
(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