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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徐波副司长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尚春明副司长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创新监管工作制度方面
  (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找出安全工作薄弱环节,从而提出解决措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法。我部3月份对2003年事故多发的5个重点地区专门进行了专题调查和形势分析。5月份召开了15个事故多发地区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7月中旬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2月9日,我部召开了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福建省、江苏省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已经形成了制度化。
  (二)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和工作动态交流,强化形势分析工作,我部专门下发了全国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制度,并要求各地也要逐步推行和建立联络员制度。9月在宁波召开了第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今后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在“两节”、“两会”、“五一”、安全生产月、汛期、“十一”、冬季等施工事故多发期,及时下发相关文件,指出应重点监控的环节,提出强化监管的相关要求。针对9月发生的两起重大事故,还下发了《关于对近期发生的两起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通过上述工作,加强了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预警提示。浙江省及时转发部里关于“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措施。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即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制定了128号部长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暂行规定》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部署安排了中央企业两个许可工作。北京、重庆等地区完成了本地区两个许可工作,并于近期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时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在10月对十省市的督查中,首次将检查层次分为了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三个层次,并首次量化了对这三个层次的检查标准,将各级责任制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和强化了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制度。内蒙、广东等地均建立了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青岛市将对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抄送各区市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对严重不作为的,随时向当地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
  (六)重大事故约谈制度。黄部长在长春会议上提出,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省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进一步措施。重庆市对安全工作差或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差的地区和单位,市建委将约见其领导谈话,促进其加强管理。上海市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也实行了约谈制度。
  三、提高认识,正确判断形势,明确新的奋斗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树立效能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将认识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建筑业发展才是健康的和可持续的发展。那种认为其它方面工作做得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差点也无妨的认识是极端片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没做好、控制指标没有压下来,其他方面工作做得再好,也可能正是“一丑遮百俊”或是整体工作成绩大打折扣,因为安全生产是一票否决。
  (二)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基本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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