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产业的新模式。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建立电子信息产业法律体系和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框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加强对产业的引导,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制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定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重大决定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市场和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快产业预警系统建设。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东部地区加快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不断崛起的要求,各地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通过东部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推动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梯度转移,实现资源合理流动和区域协调发展。
3.设立配套资金。对已取得国家重大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化示范工程等专项资金且已按合同实施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4.加快人才培养。地方各级政府对于本地急需的各种技术和管理人才,应协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快培养;也应通过引进、交流与合作等方式,适时解决当地产业发展的人才瓶颈。
5.支持大企业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产业园所在地政府拟设立大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对研究开发经费占营业收入6%以上的大企业和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业化项目,应给以必要的支持。
6.倡导联合开发。对产学研项目应予重点支持,对企业设在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中心及产学研共建的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企业可申请享受省级认定中心的有关优惠政策。发展和巩固省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关系,形成有利于双赢的工作机制,每年扶持几家重点骨干企业与对口院校共建技术中心或中试基地,加快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7.提供高效服务。对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本地大企业,地方政府应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通关、税收、物流、人员出境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8.发挥大公司的辐射效应。要引导大公司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构建以大公司为核心、中小企业配套的合理产业体系。
(三)电子信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