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国际化战略。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公司通过跨国合作和跨国经营,提升企业在国际分工合作中的地位和水平。
(1)推进涉外法规建设,加快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领域的立法进程,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2)完善国际化战略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体系,充分利用政府间的框架性合作协议、援助协议把企业产品带出去,参与国际工程项目,融入国际市场。(3)鼓励、组织电子信息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联手开拓国际市场,发挥互补优势,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4)积极协调金融、保险和外汇部门对“走出去”的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性支持。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改善风险投资环境,给予大公司在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掌握核心技术,不断积累自有知识产权;引导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探索有效的自主开发模式,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逐步形成自主发展机制,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6.建立部委合作、部省合作、部企合作的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制定产业政策,加快结构调整,加强对大公司的发展指导和支持。继续做好电子信息百强的排序工作,加强信息引导,跟踪研究,交流经验,为促进企业有序发展做好服务。
(1)充分发挥部际协作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商务、海关、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重点产品,通过出口退税、支持研发等政策支持,提高市场竞争力。
(2)协调有关部委进一步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政策支持,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增加各级财政对大企业的重点支持。(3)会同相关部委继续组织对芯片、软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汽车电子、医疗电子等重点产品进行攻关,在产业化立项方面给予资金支持。(4)建立高效快捷的部企合作机制,形成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大企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会晤制度。
7.加强立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产业损害预警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倡导有序竞争。要继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和行政壁垒,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地方政府及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为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大公司发展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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