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首批拟批准通过
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环函[2005]57号)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及复查要求,我局从2004年开始对张家港、深圳、大连、珠海、厦门、威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海口、汕头、苏州、青岛、江阴、大庆、文登、杭州、宁波、常熟、太仓等2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的同时,持续改进工作成效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经研究,拟批准上述7个城市为首批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上述7个城市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上述7个城市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5年2月28日-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