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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规发[2005]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增强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规范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增强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规范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简称“农轻纺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轻纺资金来源于外贸发展基金。
  第三条 农轻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无偿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农轻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利于提高和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能力。
  第四条 农轻纺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产品:获得国际通行的产品和体系认证、有机认证;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出口农产品行业标识、原产地标记注册的推广;
  (二)轻工产品:制定行业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推广行业操作规范和行业标识;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体系认证;新技术、新设计、新营销理念培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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