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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567号——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农业部公告
(2005年第567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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