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继续实施由《
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审批场所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格式文本。同时,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期限规定。
四、完善行政许可内部工作规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减少许可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指派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内部办理期限,完善层级监督,建立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经费预算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气象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气象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气象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气象探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11月1日,国发[2004]2号)
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