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2004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其中涉及气象行政许可项目3项。此前,国务院曾三次作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截止目前,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经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共取消1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转变2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设定3项气象行政许可;依法继续实施7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决定》,进一步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事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气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保留情况。同时,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
《决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修订、制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予以公布;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争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