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应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22条的规定办理查阅利用手续。但是,在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外国公民查阅利用地质资料,除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按本规定要求,安排资金和人员,组织本部门的馆藏机构对保密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 馆藏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地质资料保密工作;
(二)要加快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建设数字地质资料馆,推进地质资料服务网络化。要建立地质资料网络服务系统,提供网上目录查询服务,并至少每个季度要更新一次数据;
(三)至少每年要编印一次地质资料服务目录和查阅利用指南等参考资料,为资料查阅利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设置纸质和电子资料阅览室,为符合本规定的资料查阅利用人提供及时、准确、方便的服务;
(五)需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做技术处理方能对外提供的,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但是,应将馆藏资料查阅利用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馆藏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
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