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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商品市场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对黄金周节日市场和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市场运行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按时报送春节、“五一”和“十一”黄金周节前准备情况和节日期间汇总情况的计6分,报送1次计1分;及时报送市场重大波动信息3次以上的计3分,3次以下的每次计1分;日常报送分析材料10份以上的计5分,10份以下的每份计0.5分;
  积极向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的计3分。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工作,认真报送有关材料。专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市场监测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市场监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100个以上的计5分,100个以下的每个计0.05分。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50个以上的计5分,50个以下的每个计0.1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样本企业的数量、结构和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对各地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商务部每半年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个人,商务部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适当倾斜,并优先考虑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培训等机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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