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入特殊内贸行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数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计3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计分;
5.将5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达不到5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不足1家应相应增加2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0.5分。
6.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10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5分。
(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计8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8分;
2.重点流通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计18分,30家以下的每家计0.6分;
3.将5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达不到5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不足1家应相应增加2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0.5分。
4.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5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数据,确保数据报送的持续和稳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3.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12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2分;
4.特殊内贸行业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4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4分;
5.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100%的企业达到60家以上的计12分,60家以下的每家计0.2分。
(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6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6分;
2.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1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5分;
3.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100%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计16分,20家以下的每家计0.8分。
第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样本企业报送数据的核实,杜绝错误和重大遗漏的发生,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生一般性错误或遗漏,每次扣0.5分;发生重大错误,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从总得分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