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市场监控体系的建设,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监控体系,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考核,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科学确定监测样本企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25家以上的计5分,25家以下的每家计0.2分;
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计5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5分;
3.重点流通企业达到120家以上的计12分,120家以下的每家计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