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5]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外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建总报[2005]112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342.7593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你公司现有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银行和亚洲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上述股东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履行有关协议承诺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