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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 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者农民集体越级上访、堵塞铁路或主要公路交通干道,以及围攻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由下列行为引发的、在本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一)在涉及农民负担工作中违法采取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
  (二)组织工作队,或者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人员向农民收取钱物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对农民实施暴力行为,尚未造成农民重伤的;
  (四)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包括以下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
  (二)违反“一事一议”管理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四)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
  (五)向农民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六)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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