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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调委发[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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