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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和对俄口岸边防检查工作。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三、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俄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赴俄经商企业和经商人员协调机制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序竞争和经营。
  四、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工作,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加强与俄海关磋商,改善海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我企业和经商人员在俄开展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境,确保商品质量。继续与俄方就检验检疫证书互认、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进行磋商。
  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督促企业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出口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清查和整顿,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与俄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作。
  税务部门收到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收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反映后,应与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促其解决。
  民航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来华货运包机的整顿和管理,对已备案的俄空运公司重新进行安全合格审定,对我国内开通俄货运包机飞行业务的机场进行安全整顿。
  五、加强对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的组织管理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驻俄使(领)馆要引导和鼓励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成立商会等民间机构,把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组织起来,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维护我企业和商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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