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
(2004年8月26日)
前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中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渐发展成我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中方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两国政府已商定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促进中俄经贸合作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方针和目标
各有关方面都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规范对俄贸易秩序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对外交涉,联合治理。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