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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其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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