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
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005年6月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第四条 本规定中“进境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月右舵车处置后所购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适用一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但自本规定生效起一年内离任回国的馆员所携上述车辆,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携带的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一)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两年,但不超过两个标准任期的;
(二)从第三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的。
第六条 上述进境车辆的价格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率如下:
(一)非洲地区按每年15%计算;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按每年12.5%计算。
第七条 馆员离任回国后,国内主管部门应为满足条件的馆员出具相关证明,馆员凭此证明以及购车单据和本人有效护照等有效文件提出车辆进境申请。
第八条 海关在接到馆员申请后,按本规定办理车辆的征免税手续。具体征免税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