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六、各级外汇局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分析辖内外债的变化,并注意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境内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对外还本付息时,须先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外汇局为其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后进行处罚。银行和企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表1:
延期付款项下还本付息明细表
银行名称(盖章):
┌────┬────┬────┬────┬────┬────┬──┬────┬──┐
│外债编号│进口商名│地区代码│付款日期│还本金额│付息金额│币种│未偿本金│备注│
│ │称 │ │ │ │ │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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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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