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水准仪;
5.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液位计:液位计;
7.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天平:非自动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