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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水准仪;
  5.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液位计:液位计;
  7.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天平:非自动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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