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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
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管理,提高储备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按照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要求,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广泛征集本地区申报单位,严格审查,并将初审合格单位及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文件,于2005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并根据中央储备肉的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选择安排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任务。对具有承储单位资格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取消其承储单位资格。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畜牧养殖业发展很快,各地活畜(猪、牛和羊)饲养场设施建设和技术、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储备管理工作,决定按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以下简称《资质条件》)和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通过开展资格审定工作,将养殖规模大、设施健全、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更有能力承担中央储备肉任务的企业纳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央储备商品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肉储存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好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质条件
  (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2.具有全资基地场,或持有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其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地区。
  3.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4.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7.能够承担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安全责任及肉类市场、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体饲养场,应符合《资质条件》要求。
  二、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申报。
  1.地方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
  2.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承储单位资格。
  3.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申报表;(2)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申报表;(3)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5)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6)饲养场布局平面图;(7)饲养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8)饲养管理规定。
  4.企业有多个饲养场的,每个饲养场应单独申报基地场资格。
  (二)初审。
  1.地方申报企业的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专家组根据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等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
  (1)代储企业资格的初审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下简称文审),文审合格者,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饲养场资格的初审,包括文审和现场审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文审,文审合格者,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专家组成立审查组对饲养场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单个饲养场的现场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3)汇总和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初审合格的代储企业和饲养场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代储企业和基地场申请表、饲养场现场审查表和审查报告报商务部。
  2.中央管理企业饲养场的初审,由商务部委托饲养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办法与地方企业相同。中央管理企业将初审合格的饲养场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饲养场有关申报材料饲养场现场审查表和审查报告报商务部。
  (三)复审与公布。
  商务部组成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格复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主要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复审合格者,由商务部予以公布。
  三、审定工作要求
  (一)审查组成员组成。审查组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可由地方商务部门(1-2人)、商务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1-2人)、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1人)和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1人)共同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定。
  (二)现场审查程序。
  现场审查在饲养场内进行,基本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审查(抽样)和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及被审查饲养场的负责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介绍现场审定工作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2.现场审查。审查组按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审定现场审查表》进行逐项审查并填写意见。
  饲养场应提供经省级以上计量认可机构出具的饲料质量检测报告,此报告作为判定饲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凡不能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的,审查组对饲料进行抽样,并送省级以上计量认可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原则和检验要求参照中央储备肉公检的相关要求执行。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填写《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报告》,每位成员必须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3.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由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由饲养场负责人确认签字。如对审查结论有疑义,饲养场可向商务部申诉。
  4.审查结论分为:“合格(A级)”、“合格(B级)”、“不合格”。确定审查结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
│ 检查结论 │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其中:“*”重点 │    备注    │
│      │    │     │ 项目基本符合项 │         │
├──────┼────┼─────┼────────┼─────────┤
│合格(A级) │  0  │  ≤4  │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
│合格(B级) │  0  │ ≤8,  │   ≤6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      │    │ >4   │        │         │
├──────┼────┼─────┼────────┼─────────┤
│  不合格  │ ≥1  │ >8   │   ≥7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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