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新建商品房取得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转让(销售)面积、收入,预缴(或清算)税额。
3、转让存量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免税金额,应纳税额,实缴税额。
4、征收房产税的情况。具体数据项目要区分自用房屋和租赁房屋;在租赁房屋中,要区分个人出租与非个人出租,出租住宅与出租非住宅。
上述数据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年同期的数据,以便分析增减变化情况。无法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报送上年同期数据的,按现有统计口径报送。
对于报送第二款和第四款要求的某些数据有困难的地方,在2005年内,可提供现有统计数据。从2006年开始,应按要求的口径报送。对确实不能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报送2006年数据的,要向国家税务总局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按规定的口径报送数据。
(四)契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每月契税总的收入额。
2、总收入额中房屋契税的收入额和土地契税的收入额。
3、房屋契税收入中从新建商品房销售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增量房销售的套数、面积;从存量房转让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存量房成交的套数、面积。
4、新建商品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5、存量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密切关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和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
附件:40个重点城市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40个重点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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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 │21 │ 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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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 │22 │ 青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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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家庄 │23 │ 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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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太原 │24 │ 武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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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呼和浩特 │25 │ 长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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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沈阳 │26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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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连 │27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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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长春 │28 │ 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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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哈尔滨 │29 │ 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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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 │30 │ 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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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京 │31 │ 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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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锡 │32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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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苏州 │33 │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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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杭州 │34 │ 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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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宁波 │35 │ 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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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温州 │36 │ 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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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合肥 │37 │ 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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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福州 │38 │ 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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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厦门 │39 │ 银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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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南昌 │40 │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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