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房地产形势密切跟踪、及时研究。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调控房地产行业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重点城市的情况报告在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单独做出说明。
二、各地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分别就不同税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各税种上报的要求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新建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已征税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及实际征收的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
3、房屋租赁面积、租金及征收的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2、对住房出租所得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采取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是多少?如何在各税种之间进行税款划分?
3、现行出售和出租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什么问题?有何改进意见和建议。
4、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如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5、2003年以来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统计情况(分年统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占地面积,应纳(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