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医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林业厅(局、委、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青海湖鸟岛景区斑头雁等候鸟出现异常死亡,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为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青海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病毒分离等科研工作。针对目前一些科研、教学单位未经批准,在不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自我防护条件下,到疫区采集病料、分离病毒等情况,依据《
动物防疫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关系到动物疫病的防控、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国家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原微生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防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采集、诊断以及病原分离、鉴定等活动。
二、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料采集管理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需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的,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集和运输病料、血清等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解剖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采集、运输病料;已经采集的病料须做无害化处理;分离到的病原微生物须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保藏中心)保存。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的病料、病原微生物不得带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