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
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9月14日 国法秘函[2004]2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苏府法[2004]7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1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矛盾。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迁村使用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不征为国有。迁村使用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对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中的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复垦以及征占地补偿等其他问题,应当适用《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矿区村庄
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
(2004年8月12日 苏府法[2004]71号)
国务院法制办:
2004年8月10日,我办收到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征地适用文件问题的请示》。请示涉及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有关条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我办无权作出解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并请示如下:
为了解决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问题,国务院于1983年1月25日下发了《关于
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迁村新址属本队的土地,不办征地手续。占用其他生产队的土地,应当办理征地手续。”这项规定自1983年以来一直执行至今。铜山县地处矿区,不少村庄因国家建设采煤而塌陷,不得不搬迁新址。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占用本队土地的不办征地手续,结果,矿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