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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8号)
为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
二十五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
二十八条
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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