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
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5]11号 2005年2月24日)
海关总署: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行[2005]10号)的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采取试点方式实施,上述暂行规定先行适用于我驻朝鲜等233个使领馆(见附件2)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
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附件1: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第四条 本规定中“进境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月右舵车处置后所购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适用一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但自本规定生效起一年内离任回国的馆员所携上述车辆,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携带的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一)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两年,但不超过两个标准任期的;
(二)从第三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的。
第六条 上述进境车辆的价格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