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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证和报社记者站的管理,规范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及报社记者站的工作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两个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两个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及报社记者站学习“两个管理办法”,并纳入集中或日常的新闻从业人员和记者站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各相关新闻单位及报社记者站严格遵守“两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新闻记者证和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加大对“两个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适时组织相关新闻单位积极开?两个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
  (一)施行“两个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新闻记者和记者站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对新闻记者和记者站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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