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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及时纠正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内容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有无不征、少征、漏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发票的发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六)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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