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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1997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探讨、开展管理培训场地设计及培训、视听器材供应业务联络。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管理专业协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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