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水文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文工作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由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文工作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同时应开展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其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章 水文勘测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勘测,其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调查和资料整编。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水利部组织统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重要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测站的迁移、改组、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重要测站的划分标准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二条 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需要增加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基本站上增加专用观测项目者,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为其他专门目的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由使用资料单位自行或委托水文机构设立和管理,但不应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专门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时,应由其主管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大修折旧费用由使用资料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兴建水工程时,应将须迁移或新建的水文测报和管理设施列入工程基建计划,并按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水文行业管理机关指定的专用水文测站的资料,均应按规定整编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
第十六条 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