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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3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各直属单位: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已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向农业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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