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免疫吸附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免疫吸附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免疫吸附器:由琼脂糖凝胶悬液及外壳组成,用于去除人体血液中的蛋白或蛋白原。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细胞分选微珠:与细胞分选系统配合使用,用于在体外去除人体血液或骨髓中的肿瘤细胞,从而达到净化骨髓或外周血、脐带血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斑点试验芯室:由医用透气性外科胶带、带有粘性的聚乙烯泡沫塑料芯室和合成纤维滤纸组成,用作斑点试验待测物质的载体。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隐血珠:由医用空心胶囊、医用脱脂棉、棉线组成,用于提取胃液作隐血检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空心胶囊必须是有证企业生产)。
五、多功能熏蒸床:用作药物熏蒸治疗的载体,病人躺、卧或坐在熏蒸床上。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耳温仪探头套: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放射性粒子植入防护枪:用于对操作者进行术中防护及粒子的消毒防护。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手术管件: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用于眼内抽吸、灌注、穿刺及固定等。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固定器械:用于固定脱落的视网膜、或起填塞作用等,可重复使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眼内异物去除器械:可重复使用。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视网膜玻璃体手术用角膜接触镜:做手术时缝在病人的眼皮上,通过该镜观察和做手术,可重复使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