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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六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三)建立考核制度。国务院六部门要制订环保专项行动考核的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政府,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环保总局,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后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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