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资料、工程进度和设计进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