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4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交海发[2005]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气象局、海洋局、
总参谋部、海军、空军、武警部队)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防救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讨论解决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研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搜救活动中的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气象局、海洋局、总参谋部、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共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交通部为牵头单位。交通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