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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五)及时报告查处工作总结。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总结本省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并按附件2汇总表填报。从今年9月起至明年1月,每月20日前按附件3填报本地查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以上材料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和产品质量监督司。
  此通知内部掌握,不公开宣传。本通知附件1所列内容应广泛宣传。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联系电话:
  执法司:(010)82262115 82262116
  监督司:(010)82262219 82262218

  附件1:

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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