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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

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47号 2005年5月17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三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
  2.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
  3.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
  4.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企业、抵押和担保情况、当前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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