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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国质检检函[2004]10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管理范围。各检验检疫机构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和其他必要的单证接受报检,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内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GB16487.7—1996)和《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除废铜外的废有色金属(试行)》(SN0571.2—1996)进行检验;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16487.5—1996)和(SN0575—1996)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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