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口岸SARS等传染病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
口岸SARS等传染病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16日 国质检卫函[2004]9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今冬明春口岸SARS等传染病卫生检疫工作,进一步做好口岸检疫查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口岸SARS等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结合口岸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有效地控制口岸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二、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将口岸SRAS防治工作纳入常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267号)中提出的“SARS防治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后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病人控制、通风消毒、疫情信息报告、自身防护、健康宣传教育等八项工作。一旦发现SARS等传染病疫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要确保体温检测的准确性。自行做好对红外线体温检测仪的维护和校准工作,要落实责任制,以确保红外线体温检测仪能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四、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三十二条的要求,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向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全体检验检疫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口岸SARS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岗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口岸防病把关能力,切实做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