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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29日 国质检执[2004]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11月9日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江苏连云港市召开了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现场会。结合会议精神,总局制定了《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第一批重点整治区域,并请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化肥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违法行为,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区域性生产假冒伪劣化肥产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同一地区反复、多发、成规模地出现生产假冒伪劣化肥或质量严重不合格化肥等行为的问题。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引导作用,坚持以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整治责任制为根本措施。
  第四条 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化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和防范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在2至3年时间内,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中小企业优化整合,调整结构,创立一批优质化肥产品品牌生产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优质化肥生产基地。
  第五条 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质量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加大跟踪检查频次,采取召开质量分析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为其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技术基础服务等方式予以帮促;对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差,不能保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处理并监督其整改;对故意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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